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对服务质量负责,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维保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统一格式的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技术服务合同应当于签订后一个月内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委托方和维保机构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规避维修保养责任。委托方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维保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维保机构执业。
维保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服务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并至少指定两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实施。
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现场执业人员应当向委托方出示执业资格证书,委托方有权核查。
维保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等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程序、周期等要求,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测试等技术服务,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维保机构在巡查、巡检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故障,或者接到委托方通知要求维修的,能够当场修复的应当立即修复解决;没有条件立即修复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维修,尽快排除故障。
开展技术服务应当作出客观、完整的记录,记录表采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附录规定的统一的记录表式样,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经委托方负责人确认。
维保机构应当对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经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维保机构印章。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按规定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维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技术服务流程控制,加强对本机构执业人员的职业教育、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维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服务档案,及时、妥善保存维修保养记录、检查测试报告、影像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维保机构应当投保企业责任险,保险理赔标的不低于注册资金。
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技术服务文件;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或者违反维修保养程序,压减维修保养内容,降低维修保养质量;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
(四)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维修保养活动;
(五)转包技术服务项目;
(六)故意压价、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竞争;
(七)泄露委托方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八)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江苏消防设计
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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