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城市总体布局的要求 (1)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保持规定的防火。对布局不合理的旧城区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近期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置,使之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和管道位置,严禁在输油、输送可燃气体的于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 (3)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装运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码头,与其他物品码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装运船舶长度的两倍,距主航道的距离不应小于装运船舶长度的一倍。 (4)城区内建的各种建筑,应建造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 (5)城市中原有耐火等级低对目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必须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规划,并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 (6)地下铁道。地下交通隧道、地下街,地下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与城市其他建设,应有机地结合起来,合理设置防火分隔、疏散通道。和报警,灭火。排烟等设施。安全出口必须满足紧急疏散的需要,并应直接通到地面安全地点。 (7)在城市设置集市贸易市场或营业摊点时,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设置地点和范围,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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