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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娱乐场所消防规定
发布日期:2013-02-01

 
南京场所消防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KTV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要保证各个出口通道畅通。
       公安部令第22号

  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场所;
  (三)具有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五)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场所,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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