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造成火灾危险的现有的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叫做火灾隐患。一般来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可以认定为火灾隐患: 1、建筑布局不合理的,发生火灾后易蔓延或影响其他建筑物安全的; 2、建筑物的结构和耐火等级与其使用性质不相符的,不符合防火规范要求的; 3、建筑物的通风采暖系统、电气设备、内部装饰装修不符合要求的; 4、火源、热源、电源距可燃物较近的,如炉灶、火炉、锅炉、烟囱、蒸汽、电热器具、煤气灶、煤气热水器、煤气管道靠近可燃物或可燃结构的; 5、禁火区内有火源的; 6、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 7、没有按规定设置避雷设施的,或避雷设备失效的; 8、应设置消除静电装置而未安装的,或静电装置不符合要求及失效的; 9、电焊工、电工、油漆工等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操作工种作业人员不具备消防常识,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的; 10、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人员未经消防培训,不具备安全常识上岗的; 11、消防水源不足的; 12、未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或消防器材缺乏及损坏的; 13、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施的,如埋压、圈占消火栓; 14、占用防火间距,如在防火间距内堆放可燃物品的; 15、在工作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16、易燃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的; 17、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固定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18、缺少防火制度和相应措施,工作人员不懂防火和灭火知识的; 19、电气设备的类型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电气设备接触不良、缺乏安全装置的; 20、安全疏散出口少,消防通道不符合规定或堵塞消防通道的,无疏散指示标志,无事故照明的或失火后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车辆通行、影响水源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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